产品伤害危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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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伤害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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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M推出家居产品 |
在产品责任危机的研究中,Smith,Larry(曾从法律研究角度将产品责任危机分为两类:(1)可辩解型。公司可以在媒体或法庭上澄清和证实产品是无害的、没有缺陷的。(2)不可辩解型。公司无法澄清和证实产品是无害的、没有缺陷的,产品面临召回或退出市场,公司可能遭受大量的民事诉讼。在此分类的基础上,Smith,Larry(2003)进一步指出,律师以及公共关系专家在处理这两种产品责任危机时,其应对方式也应该加以区别。基于Smith,Larry(2003)的研究结果,通过对20多个记载比较完整的产品伤害危机的观察,发现产品伤害危机也可分为两大类: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和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两类产品伤害危机的分类依据是:产品缺陷是否违反相关产品法规和安全标准。
产品伤害危机的分类有很多种,之所以沿用Smith.Larry(2003)的分类是基于两个原因。首先,这一分类依据是否具有科学性。通常来讲,分类依据的产生过程必须在一个合理的分类规则下进行。分类规则就是分类过程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检验某项分类是否正确的规则,分类规则通常有三项:
(1)完备性。即划分出来的种的总和,应该属于概念的外延。(2)唯一性。每一层次的分类应该只有一个分类准则。(3)独立性。根据种差划分出来的各个种项应该互不相容。
其次,产品伤害危机的分类依据可以多种多样,之所以选择上述分类依据,把产品伤害危机分为可辩解型和不可辩解型两大类,有两个重要的原因。原因一是,研究发现了不同的产品伤害危机类型有着完全不同的应对方式,而且对非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的应对方式研究甚少。这样的分类,将会为未来的产品伤害危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机会。前文提及,两类产品伤害危机的分类依据是:产品缺陷是否违反相关产品法规和安全标准。那么这一分类是如何产生的。通过多个案例的观察,人们发现在现实中其实有两种违反相关产品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形。
1.在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中,产品缺陷违反现有的产品法规和安全标准;而在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中却相反。假如产品违反了某项产品法规或者安全标准,不管公司如何辩解和澄清,都逃不开“产品有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上无法通过辩解而消除顾客对产品缺陷和伤害的感知危险,这种产品伤害危机属于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典型的案例类似于2006年的汇源果汁菌落总数超标危机。在汇源果汁菌落总数超标危机中,权威部门检测菌落总数超过国家标准上千倍,在这样的背景下,汇源集团是无法通过辩解和澄清来证实产品是无害的。
因此,该危机属于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与汇源果汁菌落总数超标危机不同的是,在芬达美年达致癌危机中,虽然芬达和美年达含有涉嫌致癌的苯,但是由于苯含量在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标准范围内,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和百事可乐公司仍然可以通过自己解释和行业组织澄清来降低消费者的感知危险、维持市场份额。通过自身澄清和行业协会的澄清,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顺利规避了本次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的负面影响,这与汇源果汁在“汇源果汁菌落总数超标危机”的处境完全不相同。
2.在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中,产品缺陷可能会导致新的产品法规和安全标准出现,进而使得缺陷产品违反这一产品法规与安全标准:而在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中则不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及管制机构可能会忽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公布因为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对人体有害,必须停止产品销售或者召回产品。这种产品伤害危机也是属于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公司无法通过辩解而消除顾客对产品缺陷和伤害的感知危险,典型的案例类似于2005年的肯德基含致癌苏丹红危机。
在肯德基含致癌苏丹红危机中,肯德基的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确实含有“苏丹红一号”,在这样的事实面前,百胜餐饮集团显然无法推翻国家质检总局的标准从而证实其产品是无害的,因此,该危机属于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与肯德基含致癌苏丹红危机相反的是,在麦当劳油炸食品安全危机中,虽然麦当劳油炸食品因其丙烯酰胺含量超标,在美国都已遭到检察院起诉;但是在中国,麦当劳油炸食品没有违反中国食品标准,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属于安全食品、合格产品,而躲过了顾客起诉和政府惩罚。因此,该危机就属于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除了对上述提及的几个案例的分析,研究还对那些能够在媒体上收集到完整信息时产品伤害危机进行了深入分析,见图1。通过这些分析,研究都发现不管在哪种情形下,不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产品缺陷确实违反相关产品法规和安全标准;而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则反之。这也就进一步说明“产品缺陷是否违反相关产品法规和安全标准”这一分类依据确实能够有效区分现实中的产品伤害危机。
应对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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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伤害危机 |
深入研究产品伤害危机可以分别从两方面着手:产品伤害危机、营销变量。对产品伤害危机及其应对方式进行分类,研究各类的产品伤害危机及其应对方式对营销变量的影响,对比不同类型产品伤害危机及其应对方式对营销变量的影响,有助于推进和深入对产品伤害危机的研究,更加准确地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产品伤害危机现象和指导现实生活中对产品伤害危机的处理及应对。
与产品责任关系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产品伤害危机与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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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伤害危机涉及的是一个消费人群 |
在1999年的东芝笔记本事件中,东芝公司因为笔记本电脑软件功能有瑕疵而受到美国消费者的集体起诉,为此赔偿美国用户10.5亿美元。本次事件影响的就是一大群消费者,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传播。东芝笔记本事件既是产品伤害危机也是产品责任危机。但是,有的产品责任危机往往只涉及少数用户,例如:一位父亲举起自己的孩子,无意中孩子的头碰到了旋转的吊扇而造成伤害,随后这位父亲起诉了吊扇生产商,起诉原因是没有对消费者作出警示,因而吊扇生产商应当负有产品责任。
其次从法律责任来看,产品责任危机会牵涉到法律责任或民事诉讼,而产品伤害危机则不一定。产品责任本身就是源于法律领域的研究,会牵涉的法律问题,往往伴随消费者起诉,前面东芝笔记本事件和吊扇生产商被起诉都是典型案例。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很多产品伤害危机发生以后并不导致法律责任的案例。例如:在2004年的巨能钙涉嫌致癌事件中,巨能钙含有少量的双氧水,而双氧水摄入过多就会导致人体致癌,因此,在《河南商报》报道这一问题以后,巨能钙的销售就受到了严重影响。然而,由于巨能钙中的双氧水含量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卫生部也宣称微量的双氧水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因此巨能钙公司并没有遭遇产品责任危机和消费者起诉。也就是说,巨能盖遭遇了产品伤害危机,但是没有碰到产品责任问题;巨能钙的商誉受到影响,但是巨能钙对此事件并不负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产品伤害危机和产品责任的区别就在于影响范围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与产品召回区别编辑本段回目录
产品伤害危机与产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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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召回在汽车行业最为常见 |
由于政府机构的介入,产品召回的决策者就既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企业。根据产品召回的决策者不同,产品召回通常分为主动召回(voluntaryproductrecal1)和强制召回(involuntaryproductrecal1)两种。强制召回通常是政府的决策结果,而主动召回则是企业的自发行为。
通常来讲,需要召回的产品通常有以下4种产品缺陷:(1)会对消费者造成事实伤害;(2)含有轻易被消费者接触到的有害物质;(3)存在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而导致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危险因素;(4)违反了某些产品安全标准和法规。
根据上述文献介绍,可以发现产品伤害危机与产品召回之间的区别:导致产品召回的事件一定是产品伤害危机,但是产品伤害危机并不一定会导致产品召回。例如:2005年4月15日,英国伦敦《标准晚报》声称牙膏中所含三氯生与自来水中的氯能生成致癌物质三氯甲烷的消息,消息传到中国,高露洁立即邀请国内外专家证实了高露洁并不含致癌的三氯生,因此,高露洁牙膏致癌事件并没有导致高露洁的主动召回和政府的强制召回。综上所述,产品召回是产品伤害危机可能导致的后果之一,产品召回是某些产品伤害危机发生以后企业和政府管制机构采取的应对措施。
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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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召回是某些产品伤害危机发生以后企业和政府管制机构采取的应对措施 |
使用重复测量的方差分析过程来检验实验处理对消费者考虑集规模的影响。令每一组实验处理后测量的考虑集规模为因变量,处理前测量的考虑集规模和五种实验处理为自变量。每一实验组中两次测量的考虑集规模都来自同一实验主体,属于主体内变异,而每个主体只接受一种实验处理,因此实验处理组属于主体间变异,方差分析的目的就是检验各个主体内和主体间变异对于处理后的考虑集规模有无显著的影响。在检验两次重复测量(即主体内变异)的主效应时忽略各个实验处理组的存在,取各个组的平均数;检验实验处理组(即主体间变异)主效应时忽略两次重复测量的不同而用两次的平均数,测量它们的交互效应时才综合考虑实验处理组间和重复测量因子,如果处理组和两次重复测量的交互效应显著,就表示从前试到后试考虑集规模变化在实验处理组间不同。
满足重复测量方差分析效度条件(validity)所需的三个方差同质性假定检验结果分别为:协方差矩阵球形检验仍然无意义;Box’sM检验的F值为0.585,p=0.810,满足组间方差同质性假设;Levene’s检验显示前试结果在五组间方差同质(概率为0.085),后试结果也是如此(概率为0.158),因此满足三项方差同质性假定。
主体内因素(即重复测量间)的检验结果显示F值为10.208,p=0.002,因此主体内测量次数的主效应显著。测量次数和实验处理组的交互效应F值为1.165,p=0.326,大于0.05的临界值,因此不显著。组间效应的方差分析结果显示F值为3.940,p=0.004,因此组间效应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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